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液體之注射針筒壹支(共重貳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經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液體(含針筒一支,重二.五二公克),係被告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二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含有液體之針筒一支(針筒重二.五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前開扣案針筒中之液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且與針筒客觀上無法完全析離。又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值字第一三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一月五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一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