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袋共重零點玖伍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共淨重零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甲○○因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九十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及以九十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七六號予以簽結在案,惟該二案分別經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含袋共重零點九五公克,因量微無法分離)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共淨重零點一九公克,空包裝袋共重零點五一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經核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物確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二九號鑑定通知書、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一七八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分見九十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三三號卷第十七頁、九十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七六號卷第二二頁)在卷可稽,均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予以宣告沒收,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至於海洛因包裝袋二只(共重零點五一公克,見九十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七六號卷第二二頁),因非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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