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64號
原   告  王文志
       王文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
被   告  高敏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敏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3,600元(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現值,76,000元/㎡
  3.6㎡=273,600元;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核屬附帶請求
  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依地政機關測量後之結果,載明本件
  訴之聲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等,並將繕本以逕送被告及提
  出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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