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曾漢漳
被 告 張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下午2時32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曾漢漳
被 告 張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下午2時32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