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易惠南劉英芳詹火生陳寶郎陳宏宜張日炎盧希鵬
李美惠呂建霖陳紫蘭 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40
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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