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易惠南 、 劉英芳 、 詹火生 、 陳寶郎 、 陳宏宜 、 張日炎 、 盧希鵬
、 李美惠 、 呂建霖 、 陳紫蘭 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40
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