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小2號
再審原告 李文雄
原告與被告 劉俊宏 即 百亨 當鋪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
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104年度重小字第190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本案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應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列之再
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