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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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8680號債權人花蓮縣富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借據記載,乙○○及甲○○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未經向主債務人力美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乙○○及甲○○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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