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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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3859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國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今依據戶籍謄本記載,債務人之戶籍已遷所不明,而登記於樹林市戶政事務所,故聲請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