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第1項│款│├────────┼───────────┼───────────┤│犯罪日期│95年11月22日上午8時20│96年4月21日│││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96年度偵字第112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9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備註│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判決時減為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