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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