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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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885號上訴人 朱兆鋒
朱勝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劉明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雪月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新竹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就139、139-1、13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提起上訴。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元,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30/48、30/48、26/48,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22頁),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6萬5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48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萬3576元(見本院卷第39頁),尚應補繳12萬79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附表:
(139地號土地面積1025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30/48)+(139-1地號土地面積175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30/48)+(139-3地號土地面積180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26/48)=00000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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