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864號抗告人即被告 高慶龍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羈押裁定(106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高慶龍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被告就所涉肇事逃逸及過失致死等案件,於肇事逃逸部分坦承犯行、過失致死部分則否認過失,惟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因被告與被害人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後,並未下車察看,反旋即逃離現場等情,又被告前曾因酒駕案件於偵查或執行中經檢察官發布通緝數次,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原交易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6年11月28日起入監執行,原審於同年月30日以被告因另案執行致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裁定撤銷本件羈押。茲因被告於另案有期徒刑執行之期間於107年5月27日即將屆滿,經原審於107年5月21日訊問被告後,於107年5月27日即前開另案有期徒刑執行期滿之日起執行羈押。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所犯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固定居住地方,並無逃亡之虞,本案業已認罪,懇請鈞院重新審酌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押具保,並限制住居,使抗告人得以回歸社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一)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停止羈押後,而本案發生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得命再執行羈押。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並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賴此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而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法院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既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不適用直接審理原則,相關證據只須達釋明之程度即可,而不必至確信之程度,故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四、經查:抗告人即被告高慶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227號),經原審審理後,於107年5月23日以106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及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102年10月起至104年4月間,因不能安全駕駛、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於偵查期間或法院判刑確定後,多次因拒不到案接受偵查或執行,經檢察官發佈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背面10頁),被告前經法院判處罰金刑或得易科罰金等較輕之刑確定,尚且逃匿以規避執行,本案被告被訴肇事逃逸及過失致死犯行,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其將來可能受到之刑罰制裁更為嚴厲,逃亡誘因相對增加,被告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實難期待以具保、限制住居代替羈押,即可達到保全目的。原審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及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6年10月13日裁定羈押,並非無據。原審於被告停止羈押移送另案執行,於107年5月21日經訊問被告後,斟酌全案卷證資料,且原審於107年5月23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判刑將會增加逃亡之誘因已如前述,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考量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而裁定自107年5月27日起羈押,經核於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被告以其所犯非重罪,且有固定居所,認無逃亡之虞等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