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E○○
癸○○申○○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A○○、F○○○、天○○、庚○○、卯○○、甲○○、寅○○、乙○○、玄○○、宙○○○、宇○○、黃○○、戊○○、H○○、G○○、L○○、J○○、巳○○、壬○○、丙○○○、戌○○、己○○、辛○○、K○○、子○○、午○○○、未○○、辰○○、丑○○、酉○○○、B○○、D○○○、I○○、地○○、C○○及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2,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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