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焦璿元 (原名 焦大信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 林宥宏 (Z000000000)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之母 盧秋香 既有扶養義務人共3人(即聲請人兄妹3人),請釋明僅由聲請人獨立扶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實際扶養之相關資料。
三、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何以不用負擔對子女二分之一之扶養費?有無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並提出聲請人之3名子女,每人每月所需扶養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共計支出扶養費每月13,500元之依據、內容及相關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12,000元、膳食費25,000元、教育費15,800元、交通費8,000元、對母親扶養費5,000元及每年支出醫療費35,000元之計算依據與相關單據。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表中,載有行政裁處30,000元、電腦維修26,600元、加裝水塔9,000元、售屋整修費用130,700元、房貸180,174元,請說明上開費用目前是否仍須支出?是否為經常性支出?均請提出相關單據說明前開費用由聲請人支出及支出時間。
六、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大樓管理費1,018元、有線電視收視費575元、電話費4,168元及每年支出人壽保險費58,320元之合理性、必要性,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