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應就「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據實說明,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之:
⑴聲請人稱「於社區大學擔任美容師教學工作,三個月領有薪
資50,000元」、「96年底學校為縮減教師人數,故陳報人為此遭解聘」等情,請陳報社區大學之名稱、聯絡電話及於該社區大學從事教學之起訖時間,並提出薪資明細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解聘通知書或離職證明書。⑵說明聲請人何時從事到府美容之兼職?並提出每月薪資明細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
⑶說明聲請人何時任職於「奇登商行」?如非上該兼職,亦須提出每月薪資明細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⑷聲請人為何認「收入日漸減少」?為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內認「每月薪資所得約37,000元」?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⑸說明聲請人自96年1月迄今之所有工作狀況,除前開工作項
目之外,是否仍從事其他工作?如是,請提出該工作薪資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⒉聲請人自96年起迄今有所往來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
存摺封面、自96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⒊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家計15,0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支出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