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殷慧 原名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⒉據聲請人提出之「95、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792,363、721,150元,每月平均約為66,030、60,095元,然聲請人稱97年3至5月每月實領薪資僅35,858元,請聲請人說明薪資前後落差之原因,及聲請人分別自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臺南縣鹽水鎮衛生所均領有薪資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⒋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家庭雜支10,0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請聲請人說明其參與之互助會各於何時投標取得該期合會金?該合會金之用途?並提供該相關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