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4號上訴人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宏浦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