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臺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羅應鑑
訴訟代理人 楊聯勝
被 告 陳義雄
陳義順
陳義賽
陳義帶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被 告 陳林綢
陳俊源
陳俊瑋
陳峯
陳秀琴
陳秀紫
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
414,000元,經原告追加為907,005元,致訴之全部不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
訟,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
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