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東小字第1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佳鴻
被 告 郭德發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查被告郭德發(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民國89年9月12日
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在卷可稽。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死亡後依前揭法律規定即喪失權利能力,
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