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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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1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籃羚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4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3 年度 花小 字第 195 號裁定(103.08.19)[和解]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3 年度 花小 字第 195 號判決(103.09.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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