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易字第一О號
  聲請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年沙秩
字第一○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執行
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五千元,超過四千五
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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