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杰豐
訴訟代理人 吳耀正
被 告 全亞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和美支庫,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
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七十二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