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四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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