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失火燒燬廢紙箱、塑膠廢料、鐵材,致生公共危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
五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