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陳志宏 即 陳日新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陳志宏即陳日新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陳志宏即陳日新之繼承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該支付命令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通知原告補正,並於102年6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
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