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NEC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假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僅由訴訟代理人乙○○蓋章,但亦未附委任狀,訴訟代理權有所欠缺,起訴程式有所不備,經本院於97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7月1日送達於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原告並未補正,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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