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4月5日起羈押期限延長2月。
二、茲本院於96年5月29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而本裁定業於96年5月29日當庭宣示,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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