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分別於⑴民國93年9月22日及⑵9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⑴1,200,000元⑵2,20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⑴自93年9月20日起至133年9月19日止⑵自94年10月21日起至134年10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合先敘明。
三、嗣相對人乙○○分別於⑴93年9月24日⑵94年10月25日⑶94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00,000元⑵1,200,000元⑶600,000元,共計2,800,000元,並約定期限、還本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相對人乙○○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乙○○自95年11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合計2,603,0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9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羅莊││4│建│││1,128.75│10000分之279│重劃前為十││1│││││││││││六份段98,│││││││││││││98之5之7之│││││││││││││9之12之26│││││││││││││之27之28之│││││││││││││29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49│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4層│夾層││││111.34│陽台││7.8│全部│共用部││1││東鎮站東│東鎮羅莊│筋混凝土│87.68│23.66│││││││││分:羅││││路180號4│段4地號│造(5層│││││││││││莊段25││││樓││)│││││││││││1建號│││││││││││││││││,面積│││││││││││││││││2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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