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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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64號聲請人郁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翔啟工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龍山分行│90,090元│95年3月10日│AE0000000│8個月│││ 蔡俊卿 ││││││├──┼─────────┼────────┼─────────┼───────────┼────────┼────────────┤│002│翔啟工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龍山分行│228,480元│95年2月10日│AE0000000│7個月│││蔡俊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