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七號、第二二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凌晨三時二十五分許,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車輛,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二三六公里處時,因故停車於路肩,嗣為警方執勤人員發覺查獲,經警方當場對甲○○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甲○○之呼氣酒精測試濃度為O.六七MG/L。詎甲○○為規避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等違規重罰與刑責,竟另行起意,基於偽造署押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稱其為「乙○○(甲○○之弟)」,陸續於「酒精測試單」、「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警訊筆錄」、「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偽造如附表①②③所示之署押,嗣並接續上開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逮捕通知書上分別偽造『乙○○』之簽名、指印,再將其中偽造簽名及指印,以表示乙○○收受交通違規通知單及逮捕通知書之偽造私文書,持交承辦員警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及乙○○。嗣於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未被發覺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可資佐證,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冒用乙○○名義應訊、收受通知書及偽造署名、指印之行為,足使乙○○受有遭司法機關訴追之危險,並影響司法機關偵辦及審理案件之正確性,足生損害於乙○○本人及公眾無疑,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逮捕通知書、收受違規通知單)、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如附表各該警訊筆錄、酒精測試單、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偽造乙○○姓名及按捺指印部分)。而被告冒用乙○○名義,在逮捕通知書、違規通知單上偽造「乙○○」署名並按捺指印,係用以表徵乙○○業已收受逮捕通知書及已收受違規通知單之意旨,則該逮捕通知書、違規通知單,自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被告復將該等文書存根聯持交承辦人員收受,即係對該文書有所主張而持以行使。核其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各該次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再被告於逮捕通知書偽造署押之犯行,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附表編號①②③部分偽造署押部分之犯行,雖未據聲請人聲請,然該部分犯行,既係被告基於接續犯意而偽造同一人之文書,仍為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其於前開偽造文書犯行未被發覺之前,自首表示願受裁判之意,該部分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政府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觀念下,不知珍惜自己與他人生命、財產之安全,於飲酒後,仍貿然駕車,且冒用其弟名義應訊,使其弟因而受刑事追訴之虞,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所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七號卷附之「酒精濃度測定單」
上偽造之「乙○○」署名枚②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警訊筆錄上偽造之「乙○○」署押伍枚(含署名一枚及指印四枚)。
③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署押貳枚(含署名及指印各一枚)。
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逮捕通知書上偽造之「乙○○」署押二枚(含署名及指印各一枚)。
⑤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共三枚(含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均沒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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