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志誠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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