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 林有福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被告新玄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禎 訴訟代理人 吳家昌 被告 葉建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瑞敏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涂裕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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