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世鐘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執聲付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世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世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同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94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