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宜君 被告 黃明 和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8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林宜君被告 黃明和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宜君被告黃明和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23號過失傷害。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宜君被告黃明和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