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港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德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德祥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德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因為沒有收入、沒錢吃飯,且家中遭斷水斷電,乃以
拖車竊取被害人 蘇卉姍 所有置放在空地之角鐵一批,企圖變
賣金錢供己花用,已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惟念被告所竊該
批角鐵市價約新臺幣1,530元,價值非高,且已由被害人領
回,被害人之損害已獲得回復,實際所受損害不多,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除目前正接受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外,並無其
他犯罪前科,於警詢時自 陳學歷 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生
活環境不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美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