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國簡字第4號
原   告  湯華俊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威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記載,應更正為「張世威」。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於民國10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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