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陳信華
被   告  郭守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零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
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4,750元,及
其中81,496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被告給付163,
784元,及其中80,686元自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12月31日與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陽信商業銀行)簽訂信用卡申請書,並領用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19.7
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96年7月3日止,尚積欠原告163,
784元(含本金80,686元、利息82,288元及手續費810元)
未按期給付。又陽信商業銀行於96年7月31日讓與債權予原
告,爰依信用卡消費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63,784元,及其中80,686元自96年7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
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
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
252條定有明文。查定型化契約條款,乃企業經營者為與不
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
約條款。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所預先、片面擬定,
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將不利益之風險轉嫁由消費
者承擔,而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亦因缺乏詳細審閱之機
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或因經濟實力、知
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
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別無討價還價之餘地。且近年來
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民法第205條之立法理
由亦謂「謹按本法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特設最
高利率之限制。凡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效,債權人僅就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度,有請
求權,所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也」。本件原告因被告遲
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
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週年利率19.7
1%(已近法定上限)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
量之經濟利益,原告另立名目約定不詳性質之手續費,此部
分容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是原告另請求
810元手續費部分,難認有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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