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6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施鍠瑋
被 告 魏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4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