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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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銓韋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另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7,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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