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肆佰陸拾捌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見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號裁定)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黃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