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全字第一0三三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五百三十三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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