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係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母侯 胡玉任 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存卷可稽,上訴人本應於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上訴,惟因同月二十八日及同月二十九日適逢假日,是依法即應於同月三十日前為之,乃上訴人遲至同年九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陳億芳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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