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福建惠安旅居金門縣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莊聰榮 送達代收人 沈炎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關於金門縣○○鎮○○街○○號房屋部分)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台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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