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二號
上訴人辛○○
己○○戊○○○丙○○乙○○寅○○丁○○子○○癸○○○壬○○丑○○庚○○卯○○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二0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提起上訴,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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