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60號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6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主文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参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