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含指印及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乙○○共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名義之署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本院九十二年交簡字第七九0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二五號、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警三字第0九二0000000號全卷內)┌──┬──────────┬──────┬──────┬────────┐│編號│文書名稱│偽造之甲○○│偽造之甲○○│備註││││名義指印│名義簽名││├──┼──────────┼──────┼──────┼────────┤│一│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二十│九枚│二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三時十分警詢筆錄│││0000000號││││││卷第一至二頁│├──┼──────────┼──────┼──────┼────────┤│二│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上午│三枚│二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二時零分警詢筆錄│││0000000號││││││第三頁│├──┼──────────┼──────┼──────┼────────┤│三│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二十│二枚│一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一時四十分序號0一六│││0000000號│││九六二之酒精濃度測試│││卷第六頁│││紙││││├──┼──────────┼──────┼──────┼────────┤│四│嘉義縣警局製作事故現│一枚│一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場草圖│││0000000號││││││卷第八頁│├──┼──────────┼──────┼──────┼────────┤│五│嘉縣警交字第L五0二│無│三枚(含移送│嘉警三字第0九二│││九七九二六號舉發違反││聯、迴覆聯、│0000000號│││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存根聯複寫)│卷第九頁│││單││││├──┼──────────┼──────┼──────┼────────┤│六│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一枚│一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製作九十二年八月四日│││0000000號│││逮捕通知存根聯│││卷第十二頁│├──┼──────────┼──────┼──────┼────────┤│七│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一枚│一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製作九十二年八月四日│││0000000號│││逮捕通知正本│││第十三頁│││││││├──┼──────────┼──────┼──────┼────────┤│八│口卡片│二枚│一枚│嘉警三字第0九二││││││0000000號││││││第十四頁│├──┼──────────┼──────┼──────┼────────┤│九│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一枚│一枚│九十年偵字第五四│││解送人犯報告書│││二五號卷第二頁反││││││面│├──┼──────────┼──────┼──────┼────────┤│十│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上午│無│一枚│九十年偵字第五四│││十一時五十分偵訊筆錄│││二五號卷第五頁反││││││面│├──┼──────────┼──────┼──────┼────────┤│十一│變更送達處所聲請狀│二枚│一枚│九十年偵字第五四││││││二五號卷第八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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