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零壹仟貳佰元(即依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二五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內所附不動產價格鑑定書鑑定系爭建物價值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零伍佰玖拾玖元之三分之一,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貳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