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6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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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3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36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第4行「再以曬衣架勾啟玻璃門鎖」,更正為「再將掛於甲○○住處之曬衣架拉直後,尾端彎曲形成勾狀,以之勾啟該處之玻璃門鎖」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扣案曬衣架1支,係被告自告訴人甲○○住處取得等情,據其自承在卷明確,是其雖持該衣架開啟告訴人住處門窗,惟因該物並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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