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瑞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樊瑞煥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查被告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在卷可查,對此自難諉為不知,其駕車上路,自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行駛。復衡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節,亦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附卷為憑,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率然續行,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則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勢,確係導因於本案車禍事故,是以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
為車禍肇事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於駕車過程中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導致告
訴人受傷之結果,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及情節(依警卷資料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亦載明告訴人與有過失)、所造成對方受傷之傷勢程度;兼衡本件被告雖有意願試行調解,然因兩造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致告訴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附卷可參);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462號被告樊瑞煥(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樊瑞煥於民國108年11月3日13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仁慈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遇「停」字之標字,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進入該路口。適有 吳秀環 沿仁慈路由北往南方向、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其亦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亦貿然進入該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吳秀環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及右腳髕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吳秀環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樊瑞煥自承當時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與對方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2)告訴人吳秀環之指述,(3)照片19張,(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5)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6)談話紀錄表,(7)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8)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