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蓋翊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昭仁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